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讯 *ST湘电(600416.SH)今日跌停,截至收盘报19.86元,跌幅4.98%。
近日,*ST湘电连续发布2则涉及诉讼公告。1月5日,*ST湘电发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,公告称,本案为深圳前海中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深圳前海”)与湘电(上海)国际贸易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湘电上海国贸”)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,深圳前海的诉讼请求为:请求判令解除其与湘电上海国贸2019年4月4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签订的关于木浆的《采购合同》,返还深圳前海货款4995.18万元,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;本案诉讼费用、保全费用、担保费用、律师代理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湘电上海国贸承担。涉案金额合计5995.18万元。
*ST湘电称,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裁定书,民事裁定书显示,裁定驳回深圳前海的起诉。目前,该裁定书尚未生效,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,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文书为准。
1月6日,*ST湘电发布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,公告称,本案为弈成新材料科技(上海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弈成”)与湘电风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湘电风能”)、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湘电股份”)、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南通东泰”)的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案。
弈成起诉湘电风能要求支付货款及本案律师费、保全费、保全担保费、诉讼费等,涉案金额为1.01亿元。因湘电股份系湘电风能唯一股东,弈成要求湘电股份应对湘电风能承担连带责任。一审法院判决湘电股份无须对湘电风能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,弈成、湘电风能、南通东泰均在上诉期内,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判决内容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*ST湘电称,本次诉讼判决为二审判决,该判决为终审判决,已发生法律效力。该判决书最终判决湘电股份无须承担连带责任,因此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。
截止2020年9月30日,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三组合(管理人为鹏华基金)持有*ST湘电3001.96万股,占流通股比例为3.174%,是其第三大流通股股东。
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-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持有*ST湘电2960.42万股,占流通股比例为3.130%,是其第四大流通股股东。
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-博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*ST湘电1997.13万股,占流通股比例为2.111%,是其第六大流通股股东。
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-易方达均衡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*ST湘电1709.43万股,占流通股比例为1.807%,是其第七大流通股股东。
深圳市和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和沣融慧私募基金、和沣远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别持有*ST湘电1300.50万股、1148.76万股,占流通股比例分别为1.375%、1.215%,是其第九、第十大流通股股东。